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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七大模式(上)

2016-10-26


作者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夏玉洁

互联网金融分为七种模式,分别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模式,也是其他模式运行的重要支柱,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着基础性的地位。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支付、转移货币资金的目的。根据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7月1日,互联网支付累计交易额已经超过42万亿元[1],市场规模庞大。目前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主体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另外还有一些辅助支付的机构,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最快。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接近12万亿元[2],而在2016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仅仅用了一个季度,就已经超过了4万亿元,其中支付宝占据了市场交易规模的43.3%,互联网支付市场呈现出集中趋势。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基金申购成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最主要的业务[3]。


互联网支付依托的支付终端主要有移动设备、电脑、互联网电视。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以及二维码、近距离无线通讯、生物识别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移动支付成为了最受人们关注的支付方式,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我国2016年第二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的移动支付业务同比增长了168%,而网上支付业务和电话支付业务同比分别只增长了6%和54%[4],可见移动支付发展速度之迅猛。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早已涉足互联网移动支付领域,甚至连电子产品公司、移动运营商等也都看中了互联网移动支付这块“大蛋糕”。“Apple Pay”、“Samsung Pay”、“Android Pay”等各种互联网移动支付手机软件继踵而至,且在短时间内就吸引了一大批“粉丝”。现在支持互联网移动支付的设备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手机,将互联网移动支付功能与各种形式的可穿戴设备结合成了互联网移动支付的一大发展趋势。


(二)网络借贷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定义,网络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的模式,主要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P2P网络借贷,其服务主要针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而网络小额贷款主要是通过“B2P”,即个人向机构直接进行借款的形式实现的。其中“B”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如传统银行、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互联网公司。


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通过优胜劣汰,网络借贷行业也开始呈现出集中趋势。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一方面,正常运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减少,从2015年底到2016年6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经减少了246家,新增平台自2015年5月开始就一直呈现下降趋势。而另一方面,2016年上半年P2P网络借贷累计成交量达到了8千多亿元人民币[5],可见行业集中趋势正在显现,大平台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而小平台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这种行业集中趋势还体现在地区分布上,截止2016年6月,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349个,其中1475个运营平台都分布在广东、北京、浙江、山东、上海这五个省份,占了全国平台总数的62.8%。


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已经地对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从P2P行业的逐渐规范化表现就可见一斑。随着监管的加强和利率市场化改革,P2P网络借贷的收益率开始趋于合理化,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总体综合收益率已经从2016年1月的12.18%下降至6月的10.38%[6]。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在减少,但是减少的平台中大部分是良性退出的。


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7],进一步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了规范,但是这还不足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借贷,监管部门必须紧密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优化监管错所。


(三)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个人投资者直接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投资,第二种是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选定项目,然后将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进行实际的投资操作,第三种是领投人对某一股权众筹项目进行领投,跟投人跟投的模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公开形式进行股权融资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而众筹本来就有“门槛低”、“涉众性广”的特点,所以股权融资和众筹相结合就使得公募和私募的边界变得模糊,给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这就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公募的性质。原本通过互联网向特定对象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的范围。2015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又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些提法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内涵和外延。根据定义,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风险的外溢性强,因此未来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股权众筹融资才能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有利于防止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料参考:

[1]零壹财经. 国家级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上线 对互金事前摸底事中监测. 2016-08-11. 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5279.htm


[2]艾瑞咨询. 2015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1.8万亿. 2016-3-17. http://report.iresearch.cn/content/2016/03/259313.shtml


[3]艾瑞咨询. 2016Q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达到40584.3亿元. 2016-6-30. http://report.iresearch.cn/content/2016/06/262151.shtml


[4]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2016-9-8.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137214/index.html


[6] 网贷之家,盈灿咨询. 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 2016-07-01. http://www.wdzj.com/news/baogao/30277.html


[7] 银监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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